2025 年 1 月(元旦期间),张某系城市郊区居民,在自家小区楼下空旷广场违规燃放小型烟花爆竹(10 发),未办理燃放许可手续。燃放过程中,一枚烟花残渣掉落至广场绿化带干草堆,引发轻微小火情;张某发现后,立即用随身携带的矿泉水、沙土将火扑灭,全程仅烧毁约 1 平方米干草,无人员伤亡、无财产损失、无火势蔓延。
经查,事发广场为郊区小区空旷区域,燃放时张某已远离人群,周边无易燃易爆物品;小火情持续时间不足 5 分钟,张某处置及时、彻底,未造成任何扩大后果;张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当地消防部门巡查发现该起火情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张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情,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家属委托专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赵飞全介入,争取不起诉决定。
接受委托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赵飞全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燃放细节、火情处置过程、现场环境;全面调取现场监控视频、火情处置记录、证人证言、损失鉴定报告等证据;精准锁定本案仅为轻微违规、火情可控、无重大危险,不符合刑事入罪标准,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家属委托,我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依法担任张某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张某涉案行为属于轻微行政违规,无主观恶意、无重大现实危险、无实质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张某无刑事犯罪主观故意,违规行为仅为程序瑕疵、侥幸心理所致。张某系普通市民,受节日氛围影响,侥幸违规燃放小型烟花爆竹,无恶意危害公共安全、报复社会、放任重大火情发生的故意;燃放时已远离人群、选择空旷区域,主观上排斥危害后果发生;发现火情后第一时间扑灭,无放任火势蔓延的心态,不具备该罪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本案无刑法意义上的重大现实危险,不满足刑事入罪核心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具备引发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紧迫现实危险。本案中,张某燃放的是10 发小型烟花爆竹,危险性极低;事发地点为郊区空旷广场,无人员密集、无易燃易爆高危物品;火情仅为1 平方米干草小火情,张某5 分钟内彻底扑灭,无火势蔓延、无爆炸、无人员伤亡风险,无重大现实危险。
第三,涉案情节显著轻微,无任何实质危害后果,无刑事追责必要性。本次违规燃放仅为小型烟花、轻微火情,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公共安全事件;火情处置及时、彻底,未引发周边群众恐慌;相较于城市市区、高危区域燃放大型烟花、引发重大火灾、造成重大伤亡的严重违规行为,本案情节极其轻微,属于可容错的轻微行政违规,无需刑事追责。
第四,张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整改到位。张某无前科劣迹,一贯守法;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事实、深刻认错悔罪;主动向消防部门、物业道歉,承诺今后严格遵守燃放规定,无再犯风险。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张某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无主观犯罪故意、无重大现实危险、无实质危害后果,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构成刑事犯罪。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区分轻微行政违规与重大刑事犯罪,彰显司法谦抑性。
辩护人:赵飞全 2025 年 12 月 XX 日
检察机关核查全案证据、现场环境、火情处置过程及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后,完全采纳专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观点。检察机关认定,张某仅存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轻微行政违规,火情轻微、处置及时、无重大现实危险、无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无需刑事追诉。
2026 年 2 月,检察机关依法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犯罪记录,工作、征信、生活均不受影响。
本案是 2026 年轻微违规燃放烟花、小火情、及时处置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实务中,部分办案机关易因“违规燃放 + 火情” 直接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忽略火情大小、处置及时性、危险程度等核心细节。
本案辩护核心要点为区分轻微火情与重大火灾、以及时处置否定危险扩大可能性、弱化过错程度、论证情节显著轻微,精准适用刑法情节显著轻微条款,实现出罪效果。
赵飞全律师凭借丰富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辩护经验,精准甄别案件核心争议,有效阻断刑事追责,为普通市民轻微节日违规燃放案件提供了标准辩护范式,最大程度保障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