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诈骗罪律师综合辩护,周某直播带货诈骗案大幅从轻并适用缓刑

2026-06-16

案号:XC刑初〔202609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12 月至 2026 2 月期间,周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开设直播账号,以 “直播带货、低价秒杀正品大牌美妆” 为名,虚构 “品牌授权、正品保障、假一赔十” 的事实,实际销售三无劣质美妆产品,先后骗取直播间 47 名消费者货款共计人民币 235000 元,数额较大。消费者收到劣质产品后发现被骗,集体向平台投诉并报警,公安机关经平台数据核查、资金流向追踪,将周某抓获归案。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周某利用直播平台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强,结合本地量刑指导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实刑,不适用缓刑。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作案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但因直播带货诈骗面向公众、被害人众多,周某内心十分焦虑,担心最终被判处长期实刑,影响后续人生发展。

周某家属多方打听后,深知此类面向公众、被害人众多的诈骗案件辩护难度极大,普通辩护难以达到理想效果,于是专程委托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承办本案,希望借助专业法律能力,梳理全案情节,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之后,赵飞全律师作为经验丰富的诈骗罪律师,第一时间开展会见、阅卷、证据梳理、实地走访等一系列工作。律师全面梳理卷宗材料,逐一核对每一笔交易记录、被害人信息、直播回放、资金流水,同时结合周某的成长经历、家庭状况、归案表现、直播行业规则开展综合研判。律师意识到,本案虽然存在“面向公众诈骗、被害人众多” 的从重情节,但同时隐藏着多项极易被忽略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只要系统整合、精准论证,依然存在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空间。

首先,律师梳理出核心从轻情节:周某系年轻创业者,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极度淡薄,误以为直播带货夸大宣传属于行业常规,未意识到涉嫌刑事犯罪,无重大刑事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直播过程中虽夸大宣传,但产品为低价美妆,无有毒有害成分,未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案发后周某主动关闭直播账号,停止销售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家属主动筹措资金,对所有47 名被害人进行全额退赔,逐一登门道歉,全部被害人均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对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周某家中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父母身体常年抱病,长期依靠周某照料,家庭监护、帮教条件完备,具备社区矫正的基础。

结合2026 年最新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网络直播诈骗类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赵飞全律师针对性撰写综合辩护词,兼顾罪名认可、情节辩护、量刑建议三大板块,全力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XX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周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以及现行法律规定、最新司法实践,对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但恳请法庭综合考量全案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并依法适用缓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并非蓄意恶意诈骗。被告人系年轻创业者,初入直播带货行业,文化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直播中夸大产品功效、虚构品牌授权属于行业常规营销手段,未意识到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其无长期预谋、无组织团伙、无专业诈骗话术,本次犯罪系一时糊涂、盲目跟风行业乱象导致,并非以诈骗为业、蓄意侵害他人权益的职业诈骗犯,主观恶性较低。

第二,被告人归案后坦白彻底,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发自内心。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本案庭审阶段,被告人始终如实供述每一起交易细节、直播宣传内容、资金去向,没有隐瞒、遗漏、翻供等情形,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工作,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够清晰认识到自身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网络市场秩序,悔过态度真实、彻底,完全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本案全部损失已全额挽回,社会矛盾彻底化解。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多方筹款,克服经济困难,主动联系每一位受害消费者,将全部涉案货款235000 元全额退赔到位,同时向被害人诚恳道歉。所有被害人均出具书面谅解书,自愿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放弃追究其加重责任的诉求。目前,本案因诈骗行为引发的财产损失、消费纠纷已全部修复,社会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无需再对被告人处以重刑。

第四,被告人作案手段相对温和,未造成人身损害及其他严重后果。被告人实施诈骗的对象为网络消费者,通过直播线上交易,未采取暴力、胁迫、恐吓等恶劣手段;所销售的三无美妆产品虽无品牌授权,但无有毒有害成分,未对被害人造成皮肤损伤、健康损害等人身危害;未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网络舆情,案件整体社会危害性有限。

第五,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具备良好的帮教、矫正条件,适用缓刑符合司法教育原则。被告人是家中主要劳动力与赡养人,父母年事已高且身患慢性疾病,日常生活无人照料。若对其判处实刑,不仅会导致两位老人生活陷入困境,也不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改过自新。被告人户籍地及常住地社区均出具证明,愿意接纳其进行社区矫正,安排专人开展监督、教育工作,帮教条件完备,适用缓刑不会再发生新的犯罪行为。

第六,结合当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及网络轻微诈骗案件裁判导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契合司法导向。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网络轻微侵财类犯罪,尤其是初犯、偶犯、全额退赔、取得谅解、主观恶性小的案件,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优先考虑非监禁刑。本案综合各项情节,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要求。

综上所述,虽然被告人存在面向公众诈骗、被害人众多的情节,但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谅解、家庭特殊、帮教条件良好等多项从轻情节,恳请法庭综合权衡,突破原有量刑建议,对周某从轻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回归家庭与社会的机会。

庭审过程中,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有序出示退赔凭证、谅解书、社区帮教证明、亲属身体状况材料等全部证据,结合同类网络直播诈骗案件的生效判例,详细阐述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的综合裁量标准,向法庭说明本案适用缓刑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社会效果。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从重意见,律师逐一作出回应,论证综合全案情节下,实刑并非唯一选择。

三、判决结果

长沙市辖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充分审查控辩双方证据、质证意见及辩论观点,全面采纳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构成诈骗罪,面向公众诈骗、被害人众多的情节依法予以考量,但同时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加之家庭情况特殊,社区矫正条件成熟,综合全案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该判决相较于公诉机关建议的一年六个月以上实刑,刑期大幅降低,同时适用非监禁刑,周某无需入狱服刑,既受到法律惩戒,也得以留在家庭中照顾老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 年针对面向公众、被害人众多的网络直播诈骗案件,成功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专业的诈骗罪律师综合研判、系统辩护的核心能力。在司法实践中,面向公众、被害人众多的诈骗案件属于诈骗罪明确的从重处罚情节,此类案件社会影响广、受害群体大,绝大多数案件都会被判处实刑,当事人想要争取缓刑难度极大,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也会因此放弃辩护希望。

赵飞全律师作为资深诈骗罪律师,没有被表面的从重情节局限思路,而是深挖案件细节,从主观恶性、作案手段、悔罪表现、损失挽回、家庭状况、社区矫正条件等多个维度,挖掘全部从轻情节,将各项证据系统化整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用详实的证据与法律依据说服审判机关,最终实现辩护目标。

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涉案人员,即便诈骗案件存在多项从重处罚情节,也不等于必然会被判处重刑、实刑。刑事案件的量刑是综合全案所有情节后的裁量结果,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可以相互平衡、抵消。当事人一旦涉案,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诈骗罪律师介入,借助律师的专业能力梳理案件、固定证据、制定辩护策略,最大限度争取从轻处罚、非监禁刑,降低案件对个人、家庭的长远影响。同时,本案也体现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真心悔罪、积极弥补损失、具备帮教条件的被告人,司法机关会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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