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张某系某钢结构加工厂持证焊工,具备正规焊接作业资质。当日厂区车间需要设备支架焊接维修,张某在未提前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临时开展焊接动火作业,属于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经查,张某作业前已清理作业区域周边杂物、可燃物料,清空动火半径3米内全部易燃物品;作业现场配备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护,摆放足量干粉灭火器、消防沙等灭火器材;作业区域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气体、粉尘聚集,无高危危险源。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规范有序,无火花飞溅引燃隐患、无火情、无任何安全异常。
本次违规动火作业时长不足一小时,全程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无人员伤亡、无财产损失,作业结束后张某第一时间清理现场、排查余火隐患,确认无任何安全风险后离场。事后,应急管理部门专项巡查发现该起无审批动火违规行为,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张某违规动火、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介入,争取不起诉决定。
接受委托后,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动火作业全流程细节、安全防护措施、现场环境,全面调取车间安全台账、作业资质证明、现场照片、隐患排查记录等证据,精准锁定本案仅为程序性违规,无实质性安全危险,不符合刑事入罪标准,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家属委托,我作为危险作业罪律师,依法担任张某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张某涉案行为属于程序性行政违规,无主观恶意、无现实安全危险、无任何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张某无刑事犯罪主观故意,违规行为仅为程序瑕疵。张某具备合法焊工资质,熟知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本次未审批动火,仅为临时紧急维修、疏忽流程报备导致的程序性违规,并非刻意规避安全监管、冒险违规作业。其作业全程严格遵守动火安全操作规范,主动清理易燃杂物、落实防护措施、接受现场监护,无放任安全风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恶意,不具备危险作业罪故意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本案无刑法意义上的现实危险,不满足刑事入罪核心要件。危险作业罪的成立,要求作业行为具备引发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紧迫现实危险。本案中,张某作业前彻底清理易燃物料,配备专职监护人员与充足消防器材,作业环境空旷通风、无高危可燃物与爆炸风险源,作业流程规范、全程可控,无任何触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客观条件,不存在刑法规制的重大安全危险。
第三,涉案情节显著轻微,无任何实质危害后果,无刑事追责必要性。本次动火作业时长较短,全程规范合规,未发生任何火情、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未扰乱厂区安全生产秩序,无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相较于司法实践中无防护、无监护、高危环境野蛮动火的严重违规行为,本案情节极其轻微,属于可容错的程序性瑕疵,无需刑事追责。
第四,张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整改到位。张某无前科劣迹,从业多年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口碑良好。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事实,深刻认识到自身流程疏漏,主动参与厂区安全制度整改,协助企业完善动火审批流程,彻底杜绝同类程序性违规,悔罪态度彻底,无再犯风险。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张某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无主观犯罪故意、无现实安全危险、无任何危害后果,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构成刑事犯罪。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区分程序性违规与实质性刑事犯罪,彰显司法谦抑性。
检察机关核查全案证据、现场安全环境及作业流程后,完全采纳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观点。检察机关认定,张某仅存在动火审批程序瑕疵,作业全程安全规范、防护到位、无任何现实安全危险,无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无需刑事追诉。
2026年2月,检察机关依法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犯罪记录,工作、征信、生活均不受影响。
本案是2026年违规动火作业类程序性瑕疵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实务中,大量持证作业人员因临时作业、流程疏忽未办理审批手续,极易被立案追诉,出现“程序违规即刑事追责”的机械执法问题。
本案辩护核心要点为区分程序性违规与实质性高危作业、以完整防护措施否定现实危险、弱化过错程度,精准适用刑法情节显著轻微条款,实现出罪效果。
赵飞全律师凭借丰富的安全生产案件辩护经验,精准甄别案件核心争议,有效阻断刑事追责,为广大一线持证作业人员的程序性违规案件提供了标准辩护范式,最大程度保障了普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