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标准处罚。然而,并非所有参与侵占行为的员工都属于“直接责任人员”。精准界定当事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往往是从轻处罚乃至不起诉的关键。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犯罪中,非公司人员与具有职务便利的公司人员相互勾结,帮助、教唆或者直接参与侵占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等决策层人员,其职权包括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单位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处于犯罪链条的上游,量刑较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包括具体实施侵占行为的员工、财务经办人员等,其行为系在主管人员安排下进行,处于执行层面,量刑相对较轻。末端执行人员仅执行上级指令,未参与决策和利润分配,往往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郭宗明案中,被告人李德福利用其所具有的职务便利,在共同犯罪起着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宗明在职务犯罪中是非身份犯,起着辅助作用,是从犯。这一裁判规则充分体现了在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是否具有核心职务便利是区分主从犯的重要标准。
在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中,主犯李某某负责审查资质、确定费用、主持分赃,全程串联上下犯罪环节,对犯罪得逞起到了支配性作用。相比之下,仅负责介绍客户、起牵线作用的罗某某,作用明显次要。
赵飞全律师指出,在职务侵占罪的单位犯罪中,不同人员的地位和作用差异巨大,法律的评价也应当有所区别。辩护律师应当善于通过组织架构图、岗位职责说明书、工资流水等客观证据,准确界定当事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基层员工,应当积极争取从犯认定,依法争取不起诉或缓刑。职务侵占罪,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在单位犯罪中准确定性,依法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