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行贿罪从轻判决案例:专业的行贿罪律师深挖“单位意志”与个人责任降档量刑

2026-06-15

案号:(2026)EH刑初字第XXC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系某私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21年至2024年期间,为提高公司向某国有建筑集团的混凝土销售量,周某按照供货比例的固定提成,向该集团采购部副主任等三名管理人员给予回扣款合计180万余元。公诉机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周某家属委托了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进行辩护,希望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进一步争取从轻处罚。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时,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赵律师认为,虽然周某行贿金额高达180多万,但其背后有着特殊的单位犯罪背景,且具有多项法定从宽情节。赵律师与检察官进行了多轮沟通,重点阐述周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本质上是为了单位利益,且利益归属于单位。在法庭上,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尊敬的法官: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下情节。第一,周某的行贿行为系为单位谋取利益,且回扣资金来源于公司账目,利益归属于单位,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周某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相较于个人行贿,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三,周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有稳定工作和家庭。综合以上情节,恳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周某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本案系单位犯罪,且具备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最终,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案例评析

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案件中,准确界定“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至关重要。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没有在法庭上进行无谓的对抗,而是精准抓住了“单位犯罪”这一降档量刑的关键点。在庭审中,赵律师将“为单位谋利”、“坦白”、“认罪认罚”有机结合,强化了从轻处罚的合理性。此案表明,即使面对确凿的证据,专业的行贿罪律师依然可以通过精细化的量刑辩护,挖掘出隐藏在背后的客观原因,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