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亲友特定对象借款不构成非吸:赵飞全律师详解“社会性”特征的出罪边界

2026-06-14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中,“社会性”是四个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根据司法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规定为大量中小企业主提供了重要的出罪路径——向亲戚朋友借钱周转,即使金额较大、人数较多,只要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也不应认定为犯罪。

一、人民法院案例库陈某红案:向特定对象借款不构成非吸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陈某红非法吸收存款、非法经营、合同诈骗案(编号2024-04-1-113-002)是该裁判规则的权威示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红向尹某荣等人的借款行为不具备“公开性”和“社会性”特征。本案“口口相传”仅集中在夫妻之间形成的特定关系中,且人数相对较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无证据证明陈某红本人或委托他人向社会公开宣传需资金。大部分借款人与陈某红存在商铺租户与房东、同事等特定社会关系,范围固定封闭;申某某与陈某红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抵押、公证,属于民事民间借贷范畴。

裁判要旨明确指出:仅向与其具有相对特定关系的个人借款,后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无法偿还借款的,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警惕“亲友”到“不特定公众”的转化

“亲友”二字,一直是民间借贷的护身符,但护身符是有边界的。司法解释虽然规定向亲友吸收资金一般不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但如果是明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一旦通过口口相传、朋友圈推广等方式扩大到“不特定公众”,性质就会发生变化。一条朋友圈广告,可能就将合法借贷推向了刑事犯罪的红线。

三、辩护的实操要点

赵飞全律师提醒,在向亲友借款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问题:借款对象是否属于“特定对象”(借款人与当事人是否存在亲属、同事、邻居等特定社会关系);是否存在“公开宣传”行为(是否通过网络、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存在“对象扩散”情形(是否明知亲友将借款信息扩散至不特定公众而予以放任)。如果能够证明借款对象固定、未公开宣传、不存在扩散情形,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林宝坤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虽然吸收资金对象人数较多,但仅为其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特定范围,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性特征,成功排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重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在“社会性”特征的认定中准确把握出罪边界,依法争取无罪处理。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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