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赵飞全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2026-06-13

JD刑初〔2026〕CCC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男,45 岁,汉族,本科文化,某服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前科劣迹。
办案机关:东城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城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东城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5 年 7 月,某国际知名服装品牌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陈某名下公司在未获得商标授权的情况下,私自生产、销售标注该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侦查机关在现场查获疑似侵权服装 3000 件,初步核算非法经营数额 85 万元,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某立案侦查。案件立案后,侦查人员对涉案仓库、生产车间开展搜查工作,依法扣押涉案服装、吊牌、洗水标、生产合同、销售单据等物品,调取银行流水、员工证言以及陈某本人的供述材料。2025 年 9 月,陈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6 年 2 月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 85 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4—5 年,并处罚金 50 万元。
本案核心争议:陈某及其公司是否取得合法的商标使用授权、涉案商标是否经过权利人许可使用、涉案行为属于委托加工还是自主生产假冒产品、控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陈某家属在案件审理阶段,委托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一审阶段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调取合作协议、商标授权文件、双方沟通记录,实地走访合作方核实相关信息,最终确认涉案商标使用具备完整合法授权链条,本案属于正常委托加工行为,并非假冒注册商标。结合案件事实,律师制定全程无罪的辩护策略。

二、辩护过程

(一)辩护核心准备

辩护团队开展全方位的调查取证与证据梳理工作。第一,调取完整的商标授权链条相关文件,陈某名下公司与品牌授权代理商签订正式《委托加工协议》,代理商同时提供了商标权利人盖章确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时间完全覆盖本案产品生产周期,授权品类也包含涉案服装。第二,核实委托加工的行为性质,协议中明确约定,陈某公司仅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商标模板开展加工生产,原材料、商标吊牌等物料均由代理商统一提供,陈某公司不具备自主销售产品的权利。第三,固定双方线上线下沟通记录,陈某与代理商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均可证实,生产前陈某多次核验授权文件,确认授权合法有效。第四,依法申请授权代理商负责人、品牌权利人区域代表出庭作证,当庭证实商标授权真实有效、双方委托加工关系明确。第五,针对控方证据开展质证准备,指出控方提交的商标鉴定报告缺少鉴定人资质、无详细比对内容,同时明确涉案服装上的商标物料均由委托方提供,并非陈某公司自行伪造。

(二)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本案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赵飞全,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辩护人结合全案卷宗材料、我方调查取证所得证据、证人证言、双方沟通记录以及 2025 至 2026 年知识产权犯罪最新司法实践,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陈某名下公司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使用授权,案件不满足 “未经许可” 这一核心构成要件
陈某经营的公司与品牌授权代理商签订有正式的《委托加工协议》,代理商向我方提交了商标权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文件明确授权该代理商在指定区域内生产、销售对应品牌服装,同时允许代理商进行转委托加工,授权期限包含本案全部产品生产阶段。从权利流转来看,商标权利人授权代理商,代理商再转委托陈某公司进行加工,整个授权链条完整、合法,不存在伪造、变造授权文件的情形。同时,陈某在合作开展之前,多次要求对方提供授权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仔细查验签章、内容等信息,已经尽到商事主体合理的审慎审查义务,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
二、本案属于合法的委托加工关系,陈某无自主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内容清晰,陈某公司仅负责提供生产加工服务,产品原材料、商标吊牌、洗水标以及设计图纸等核心物料与资料,全部由委托方代理商提供,陈某公司无权修改产品设计、更换商标标识,也不能自主对外销售成品。陈某公司最终获取的收益仅为固定加工费用,按照单件产品核算,与服装的市场售价、品牌溢价、销售利润均无关联,其并未依靠商标本身获取额外利益,自然不存在假冒商标牟利的主观动机。作为受托加工方,陈某仅按照委托方要求完成生产任务,商标使用、产品销售等环节均由委托方负责,其没有理由怀疑委托方的商标授权存在瑕疵。
三、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达到刑事定罪的证据标准
控方出具的商标同一性鉴定报告不符合刑事证据的法定形式要求,该报告未附鉴定机构资质证明、缺少鉴定人亲笔签字,也没有对两枚商标进行细节比对说明,仅简单得出二者为相同商标的结论,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与客观性,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侦查机关扣押的存放于陈某仓库内的产品,本就是加工完成后等待交付给代理商的货物,产品所有权自始至终归属于委托方,控方错误将该部分产品认定为陈某自主生产并准备销售的侵权产品,与客观事实不符。此外,控方提供的员工证言,仅能证实公司生产带有涉案商标的服装这一客观行为,无法证明陈某存在伪造商标、自主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证言内容与委托加工协议、授权文件等客观证据相互矛盾,证明效力有限。
四、涉案行为未造成商标侵权后果,不具备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陈某公司生产的所有服装,均按照委托加工协议约定准备交付给代理商,并未私自流入市场进行销售,该行为没有对商标权利人的品牌声誉、市场份额造成任何损害,也没有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而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刑事犯罪的基本特征,本案客观上并未产生实际侵权危害结果,不符合刑事犯罪的本质要求。
五、结合 2026 年司法实践,合法授权委托加工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近年的司法文件与指导案例中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持有合法商标授权、仅从事委托加工业务、只收取加工费用、不参与产品销售的,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严格区分合法代工经营与恶意假冒商标的行为,依法保护正常的代工贸易秩序。本案案件事实完全符合上述情形,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陈某主观上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取得了完整合法的商标使用授权,仅从事委托加工业务,并未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实指控罪名成立。恳请法庭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依法判决陈某无罪。

(三)庭审辩护举措

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向法庭完整提交商标使用授权书原件、委托加工协议、授权代理商资质证明、陈某与合作方的全部沟通记录、加工费收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依法申请授权代理商负责人、品牌权利人区域代表两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两名证人当庭确认商标授权真实有效、双方委托加工关系属实。
在法庭质证环节,针对控方提交的证人证言开展交叉询问,明确指出员工证言只能证实生产行为,不能证明存在商标侵权的主观故意与自主销售行为,弱化相关证言的证明效力。针对控方的商标鉴定报告,从机构资质、人员签字、比对内容三个方面逐一指出瑕疵,论证该份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向法庭提交 2025 至 2026 年本地同类合法授权委托加工案件宣告无罪的生效判例,作为裁判参考。

三、判决结果

东城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集体评议,完全采纳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赵飞全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认定:陈某名下公司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使用授权,双方属于委托加工法律关系,陈某仅收取加工费用,不存在自主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主观上无商标侵权故意,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2026 年 4 月 28 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依法宣告陈某无罪,陈某当庭被释放,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本地委托加工类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无罪辩护成功的典型案例,彰显出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在厘清合法代工行为与恶意商标假冒行为、保护民营代工企业合法权益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的核心前提,赵飞全律师将辩护重心放在梳理完整授权链条上,通过多份书面文件、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商标使用行为具备合法依据,从根本上否定了罪名成立的基础。
服装、轻工产品等行业内,委托加工是十分普遍的经营模式,代工方、品牌方、销售方权责划分清晰,代工方仅提供生产服务,不触碰商标使用与产品销售核心环节,这与自主生产假冒商标产品牟利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赵飞全律师从协议约定、收益模式、产品所有权归属等角度,清晰界定了本案委托加工的行为性质,彻底排除了陈某恶意假冒商标的主观动机。
证据质证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环节,商标鉴定报告是此类案件中控方的核心证据之一。赵飞全律师精准抓住鉴定报告形式、内容上的多重瑕疵,否定其证据效力,再结合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完整推翻了控方的证据体系,使得控方指控无法达到定罪标准。
代工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合法的委托加工经营模式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的无罪判决,明确了代工企业的法律边界:只要商标授权合法、仅承接加工业务、不参与产品销售,即便产品带有他人注册商标,也不构成刑事犯罪。该判决有效避免了司法机关对中小代工企业的不当打击,维护了区域内正常的代工贸易秩序。
委托加工类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融合了商标法律规则、商事合作模式、刑事证据审查等多重专业内容,非专业律师很难全面把控案件细节与法律要点。赵飞全律师凭借深厚的知识产权法律功底、丰富的证据质证经验以及对授权链条的梳理能力,搭建起完整的无罪证据体系,成功推翻全部指控,充分体现出专业刑事律师不可替代的执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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