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检刑不诉〔2025〕XX号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佛山市某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受理本地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化名)报案,指控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某,在2023年10月至2025年7月项目施工期间,利用负责项目工程款结算、现场费用统筹、零星开支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私人账户收取项目合作方零星工程款,以费用挂账、延后报账的方式,截留公司资金6.8万元,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调取工程款流水、项目合作协议、聊天记录、项目开支凭证,核实涉案金额6.8万元,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入罪标准,于2025年10月侦查终结,移送【佛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建议对周某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案件核心背景:其一,周某收取的6.8万元资金,全部用于项目现场临时人工、材料增补、应急开销等项目支出,因项目甲方回款延迟、公司报账审批流程繁琐,导致无法及时正常报账,故而暂时挂账留存;其二,周某无任何将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挥霍、转移的行为,所有开支均有现场施工记录、工人证言、采购单据佐证;其三,案发后周某主动配合公司对账,全额移交剩余资金,补齐全部开支凭证,公司经核实后确认资金全部用于项目经营,无个人侵占情形;其四,周某系初犯、偶犯,从业多年无违规违纪记录,案发后深刻认罪悔罪,主动提交悔过书。2025年10月底,当事人委托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精细化案件梳理工作。多次会见周某,核实每一笔挂账资金的具体用途、支出时间、对应施工项目,逐一固定开支凭证、工人证言、施工日志等关键证据。同时全面阅卷,核对侦查机关指控事实与证据的偏差,明确本案属于“报账延迟、流程违规”而非“刑事侵占”。结合2025年少捕慎诉慎诉刑事政策及职务侵占罪最新裁判标准,聚焦主观无恶意、资金公用、全额规整、企业谅解、认罪悔罪五大辩点,撰写完整酌定不起诉辩护词。
辩护词全文
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最新职务侵占罪司法实践,辩护人认为周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周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犯罪故意,涉案行为系企业流程滞后导致的报账违规行为。周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为保障项目施工进度,临时留存零星工程款用于项目应急开支,所有资金全部用于公司项目经营,无任何个人占用、挥霍、挪用、侵占的主观意图。其费用挂账、延后报账的行为,是为适配项目施工的应急需求,并非刻意侵占公司财物,主观恶性极小。
其次,本案社会危害性极低,未对公司造成任何实质性经济损失。案发后周某主动配合对账,全额规整所有资金,补齐全部开支凭证,公司经全面核实,确认涉案资金全部用于项目施工,无任何资金流失、个人获利情况,企业实际无经济损失,本案不具备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再次,周某具备全部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周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深刻悔过;主动配合侦查、检察机关调查,态度良好;涉案情节轻微,涉案金额刚达入罪标准,但结合资金用途、无实际损失的核心事实,依法可不予刑事追诉。
最后,结合2025年最高检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办案政策,对于民营企业员工因企业流程繁琐、审批滞后引发的轻微职务违规行为,无主观恶意、无个人获利、无企业损失的,应当优先适用不起诉处理,最大限度保障民营企业经营稳定、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
综上,周某涉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再犯可能性,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2025年11月20日
辩护词提交后,赵飞全律师主动对接承办检察官,提交全部开支佐证材料、企业核实说明、认罪认罚文书,多次沟通案件从轻处理依据,充分论证本案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判决(不起诉)结果
佛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案,采纳赵飞全律师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周某涉案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无社会危害、认罪悔罪且无再犯风险,于2025年12月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彻底终结本案刑事程序,当事人无犯罪记录、无刑事处罚。
四、案例评析金额达标、形式上符合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但赵飞全律师通过深挖资金用途、主观心态、实际危害,成功将案件定性为轻微违规,争取酌定不起诉,实现案件最优结果。2.2025年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轻微职务犯罪包容度更高,重点考量主观恶意、实际损失、社会危害,不再单纯以金额定罪。3.实务启示:工程、项目类职务侵占案件,资金公用、用于企业经营是核心辩护突破口,当事人需及时固定开支凭证,委托专业职务侵占律师梳理证据,争取不起诉结果。4.本案再次印证,职务侵占罪辩护不能只看涉案金额,需结合全案情节、主观心态、危害后果综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