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判决案例: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成功减刑

2026-06-03

(2026)ZH刑初字第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系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2020年至2025年间,该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公诉机关指控周某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且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周某家属在审判阶段委托了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后,经阅卷发现周某虽担任财务负责人,但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起辅助作用。在法庭辩论阶段,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周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其作为财务管理人员,均系按照公司决策层指令执行资金划拨,不参与核心决策和资金支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第二,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家属已主动退缴其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第三,周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受公司高层利用所致,主观恶性不深。恳请合议庭综合考量其从犯地位及退赃情节,依法在量刑起点处予以大幅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周某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最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刑期从公诉机关建议的五年以上大幅降至一年六个月。

四、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在单位犯罪量刑辩护中的核心价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善于通过解构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地位,为当事人争取最优量刑。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对于单位犯罪中从属性的财务管理人员,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赵律师精准抓住了“执行者”与“决策者”的本质区别,结合全额退赃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在量刑起点上予以减轻,实现了辩护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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