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起诉经典:周某持大麻治疗癫痫案|酌定不起诉

2026-06-03

YS检刑不诉〔2025〕Z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8 月,【XX市某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根据线索,在周某的住所内查获大麻叶 32 克。经检测,该物品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属于毒品。侦查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周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XX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周某非法持有大麻叶 32 克,数量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大麻叶 30 千克以上才构成数量较大,但本案中侦查机关错误适用了旧的数量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核心特殊背景:1. 周某患有严重的难治性癫痫,病史长达 15 年,长期服用多种抗癫痫药物效果不佳,癫痫发作频繁,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2. 周某经医生建议和多方了解,得知大麻对难治性癫痫有一定的治疗效果,遂从国外购买少量大麻用于自我治疗;3. 周某持有的大麻全部用于个人治疗,没有用于贩卖、运输或提供给他人使用;4. 周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无吸毒史,其持有大麻的目的是为了治疗疾病,而非吸食成瘾;5. 周某提交了多家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医生的建议函,证实其确实患有难治性癫痫,且常规治疗无效。2025 年 10 月,周某委托专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开展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周某,详细了解其病情、治疗过程及持有大麻的目的,核实全部医疗证据。随后全面阅卷,发现侦查机关适用的毒品数量标准错误,根据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持有大麻叶 30 千克以上才构成 "数量较大",本案中周某持有的大麻叶仅 32 克,远未达到入罪标准。同时,赵飞全律师收集补充了更多的医疗证据,包括国内外关于大麻治疗难治性癫痫的研究文献、相关病例报告等,证明周某持有大麻的目的具有合理性。
结合 2025 年非法持有毒品罪最新司法实践,对于为治疗疾病而持有少量毒品,没有用于其他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赵飞全律师围绕 "数量未达入罪标准、持有目的为治疗疾病、社会危害性小" 三大辩点,撰写完整酌定不起诉辩护词,向检察机关提交。

辩护词全文

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最新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辩护人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使认定构成犯罪,也因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周某非法持有大麻叶的数量未达到法定入罪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 号)第二条规定,非法持有大麻叶 30 千克以上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 "数量较大",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中,周某持有的大麻叶仅 32 克,远低于 30 千克的入罪标准,其行为不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第二,即使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其持有大麻的目的是为了治疗难治性癫痫,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可以忽略不计。周某患有严重的难治性癫痫长达 15 年,长期服用多种抗癫痫药物效果不佳,癫痫发作频繁,甚至多次危及生命。其持有大麻是为了缓解癫痫症状,控制病情发展,而非为了吸食成瘾或进行其他毒品犯罪活动。周某持有的大麻数量极少,全部用于个人治疗,没有流入社会,也没有对他人造成任何危害,社会危害性极小。
第三,周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周某此前从未有过任何违纪违法记录,本次涉案系因身患重病、求医无门所致,其主观上没有任何犯罪故意,只是出于治疗疾病的迫切需求才实施了违法行为。案发后,周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上交剩余大麻,并承诺不再使用大麻治疗,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结合 2025 年最新司法实践,对于为治疗疾病而持有少量毒品的案件,应当坚持人道主义原则,优先适用不起诉处理。近年来,多地司法机关对为治疗癌症、癫痫等严重疾病而持有少量毒品的案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和人文关怀。对周某适用不起诉,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权利。
综上,周某持有的大麻数量未达入罪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即使认定构成违法,也因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极小、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提交辩护词后,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详细解释大麻治疗难治性癫痫的医学依据,提交相关医疗文献和案例,充分论证本案适用不起诉的合理性。检察机关经审查核实,确认侦查机关适用的数量标准错误,且周某持有大麻的目的确实是为了治疗疾病。

三、判决(不起诉)结果

XX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件,采纳赵飞全律师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周某非法持有大麻叶的数量未达到法定入罪标准,且其持有目的是为了治疗疾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于 2025 年 12 月出具不起诉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酌定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1. 专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精准适用法律标准:本案辩护关键在于发现侦查机关适用的毒品数量标准错误,明确指出涉案数量远未达到入罪标准,为不起诉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通过收集医疗证据,证明当事人持有毒品的目的具有合理性,进一步增强了辩护的说服力。

  2. 2025 年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更加注重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对于为治疗疾病而持有少量毒品,没有用于其他犯罪行为的案件,坚持人道主义原则,优先适用不起诉处理,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3. 实务启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准确适用毒品数量标准是辩护的基础。同时,深入挖掘当事人持有毒品的合理目的,能够有效降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争取不起诉或轻判结果。

  4. 本案也反映出我国在医疗用大麻方面的法律空白,对于患有难治性疾病的患者,其医疗需求应当得到合理的关注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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