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D检刑不诉第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吴某系某商务咨询公司普通行政文员,入职两年,主要负责公司文件整理、资料归档、员工考勤、日常行政对接等基础行政工作,不参与公司业务拓展、客户对接、数据采购等核心工作。2025年6月,公司业务负责人为拓展客户资源,私自从网络渠道购买一批企业客户及个人客源信息,存储于公司公用办公电脑内,交由吴某进行分类整理、表格归档。
吴某作为基层行政人员,仅按照领导工作安排,对办公电脑内的信息数据进行简单的表格排版、分类汇总、归档保存,全程未参与信息采购、资金支付、信息售卖、客户对接等任何环节,对数据的来源合法性、获取渠道完全不知情,始终认为该数据为公司合法积累的老客户信息。经统计,吴某整理归档的涉案信息共计31000条,全部留存于公司公用电脑,吴某未私自拷贝、外泄、售卖、自用任何一条信息。
2025年9月,上级公安机关开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对涉案商务咨询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涉案数据文件,随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吴某直接参与涉案信息的整理、汇总工作,属于共同犯罪人员,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吴某立案侦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吴某参与整理海量公民信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吴某作为普通上班族,完全被动卷入刑事案件,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毫无认知,家属随即委托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全力争取不起诉结果。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公司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精准锁定本案核心辩点:吴某无犯罪主观故意,无共同犯罪合意,仅执行常规工作指令,不构成刑事犯罪。辩护团队针对性开展辩护工作:一是固定岗位职责证据,调取吴某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书、公司考勤及工作安排记录,证实吴某仅为基层行政人员,无数据采购、业务决策权限;二是梳理资金流水、聊天记录,证实吴某未参与数据购买、无任何违法获利、无沟通对接上游卖家的记录;三是提交主观明知不足的法律意见书及类案判例,论证基层员工被动执行工作安排、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完整辩护词
尊敬的D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
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不起诉人吴某家属委托,指派赵飞全(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担任吴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结合卷宗证据、案件事实及刑事犯罪构成理论,发表如下不起诉辩护意见,恳请贵院采纳。
第一,吴某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犯罪故意,无共同犯罪合意,不满足本罪主观构成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仍积极实施相关行为。本案中,吴某系公司普通行政文员,岗位职责仅为文件整理、归档,无任何业务决策、数据采购权限。涉案数据由公司负责人私自购买、引入,吴某全程未参与洽谈、付款、对接,对数据非法来源完全不知情,始终基于履职需要开展常规工作,无任何违法犯罪的主观认知,无牟利、破坏信息安全的犯罪动机。对于单位普通基层员工被动执行上级工作安排、对违法事实不知情的,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第二,吴某无任何独立的违法犯罪行为,未实施获取、售卖、泄露、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犯罪行为。纵观全案,本罪的核心实行行为是非法获取、非法提供、非法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而吴某仅对公司已存在的数据进行简单的表格整理、分类归档,属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未触碰本罪核心犯罪行为。吴某未私自拷贝、留存、外泄任何涉案信息,未利用信息开展任何经营、牟利活动,未推动信息非法流转,客观上无刑事违法行为。
第三,本案无任何危害后果归属于吴某,吴某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涉案数据存储于公司公用设备,未因吴某的整理行为发生扩散、泄露、售卖,无新增被害人、无新增危害后果。全部风险均源于公司负责人的私自采购行为,与吴某的常规履职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责任归责于基层不知情员工。
第四,吴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前科,归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认罪态度良好,无任何抗拒、隐瞒行为。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裁判规则,对于公司基层普通员工,未参与犯罪决策、未获利、不知情、仅被动履职的,坚持罪责自负、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予刑事追责。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吴某具备犯罪主观故意,无法证实吴某实施核心犯罪行为,案件定罪事实存疑、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吴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D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件证据,采纳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的全部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吴某明知涉案数据为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吴某作为基层行政人员,仅被动执行工作安排,无犯罪主观故意,无核心犯罪行为,案件定罪证据不足。2025年11月8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吴某无刑事犯罪记录,彻底免除刑事追责。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企业基层员工涉侵公犯罪的典型不起诉案例,精准体现了刑法罪责自负、主客观相统一的核心原则。第一,刑事追责必须严格审查主观明知,普通基层员工无决策权限、无获利、不知情、被动履职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司法机关不搞全员追责、不扩大打击范围。第二,本案凸显了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的精细化辩护能力,赵飞全律师摒弃常规量刑辩护,聚焦主观要件缺失的核心痛点,从犯罪构成根源上否定定罪,实现无罪化处理。第三,该案为企业普通员工提供了重要合规警示:在日常工作中,若发现公司数据来源不明、疑似非法数据,需及时拒绝履职并留存证据,避免被动卷入刑事案件;若不慎涉案,需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从主观不知情、无获利、无核心行为维度辩护,争取不起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