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浙X刑初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陆某(化名),浙江宁波人,系初涉社会的年轻人,自由职业者,平时靠打零工维持生计。2025年7月至9月期间,陆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结识了上家,上家声称“提供银行卡帮忙转转账,每天结算200元”。陆某因想赚取外快贴补家用,先后提供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协助他人转账。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陆某协助转移的资金累计达22万余元,其中13万元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陆某个人获利1800元。
2025年11月,陆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后被逮捕。陆某家属经多方打听,得知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在帮信罪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业绩,遂连夜从宁波赶到北京,委托赵飞全律师为陆某进行辩护。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赴宁波市看守所会见陆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通过会见,赵律师了解到:陆某系自由职业者,平时靠打零工维持生计,经济条件困难;出借银行卡系因被“兼职刷单”广告所吸引,误以为这是正规的兼职工作;陆某在到案后主动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错态度诚恳,家属已筹款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1800元。陆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赵飞全律师经过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和对相关证据的系统梳理,为陆某制定了系统的辩护策略,核心思路如下:
第一,准确定性。赵律师论证陆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帮信罪而非掩隐罪,为后续争取缓刑奠定基础。本案中,陆某仅提供银行卡协助他人转账,并未参与对犯罪所得的进一步转移或清洗,其主观明知的内容系“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非“确定系犯罪所得”,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特征。
第二,全面呈现从宽情节。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陆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强调陆某系初犯、偶犯;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陆某自愿认罪认罚;提交了退赃凭证,证明家属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800元。
第三,论证缓刑适用条件。赵律师指出,陆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书: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被告人陆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陆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就本案量刑问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依法从轻处罚并对陆某宣告缓刑。
一、陆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陆某案发前系自由职业者,经济条件困难,此次涉案系因被“兼职刷单”广告所吸引,误以为系正当兼职工作而提供银行卡,主观上并无积极追求犯罪的意图。陆某在此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社会评价良好。其涉案系初次,且系偶发性的行为,主观恶性显著较轻。
二、陆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多项从宽情节
陆某到案后即主动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查起诉阶段,陆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明其真诚悔罪的态度。更重要的是,陆某家属已代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800元,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上述情节均符合《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一部”《意见》规定的从宽处罚条件。
三、陆某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陆某涉案时间较短,涉案金额虽达22万元但本人获利极少,仅为1800元。陆某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悔罪态度诚恳。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陆某的社区关系良好,其家庭具备监管条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依法对陆某宣告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宁波市X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是赵飞全律师代理的“初犯偶犯从宽处理”的缓刑典型案例。帮信罪案件中,大量当事人处于犯罪链条的末端,主观恶性较小、获利极微,但因涉案金额或流水较大而面临实刑风险。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紧扣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逐一向法庭展现当事人的悔罪诚意和改造可能性,最终成功争取到了缓刑判决。
正如赵飞全律师在其专业文章中所提示的:“帮信罪案件的辩护不能仅停留在‘退违法所得’层面。如果当事人有能力补偿被害人损失,应当积极为之,这往往是争取缓刑乃至不起诉的‘加分项’。”本案中,陆某虽经济能力有限,但仍通过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为成功争取缓刑奠定了重要的事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