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为维系与公职人员乙的关系,请托乙为公司介绍业务,并给予乙约数十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以行贿罪对甲提起公诉。甲家属委托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深入剖析甲的行贿行为本质,认为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托乙关照的事项是为了公司承揽业务,完全是为了公司谋取利益,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而非个人行贿罪。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甲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而非行贿罪。
第一,甲的行为系为谋取单位利益。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决策代表了公司意志,且请托事项纯粹为了公司业务,完全是为了公司谋取利益。
第二,根据202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3-7。
第三,甲认罪认罚,家属已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甲构成单位行贿罪而非行贿罪,刑期较行贿罪大幅减轻。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单位意志切割”成功争取罪名变更的案例。根据新施行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3-7。本案的启示在于:在行贿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善于从资金来源、决策程序、利益归属三个维度论证单位意志,争取更有利的罪名适用。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