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雷某(化名)临时组织了一批人员从事树木吊装作业,其中吊车操作员陈某具备相关作业资质,能够独立进行吊车操作。作业过程中,陈某操作吊车失误致一人死亡。一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雷某不服,提出上诉。雷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论证了“合理信赖原则”的适用。根据刑法理论,如果组织者在选任临时作业人员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关作业资质或从业经验),就有理由信赖临时作业人员会采取适当的行为,此时不宜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雷某的责任认定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
第一,雷某对陈某的操作不具有指挥、管理、监督责任。雷某系本次吊装活动的临时组织者,其将吊装环节交由具备相关作业资质、能够独立进行吊车操作的陈某完成。陈某就该吊装环节的作业结果对雷某负责,雷某对陈某操作吊车的过程并不具有指挥、管理、监督责任。
第二,雷某基于信赖原则,合理信赖陈某会采取适当行为。雷某在选任临时作业人员时,已审查了陈某的作业资质,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在陈某操作吊车的过程中,雷某在场进行了指挥或干预。
第三,根据(2019)川01刑终661号类案裁判规则,临时组织的具备相关资质或从业经验的作业人员,组织者对其不具有管理、监督责任,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雷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雷某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改判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合理信赖原则”成功争取无罪改判的案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雇佣他人从事临时性劳务,如果组织者在选任临时作业人员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就有理由信赖其会采取适当行为。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精准运用了合理信赖原则,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