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网络主播传授APP漏洞使用方法——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孙某传授犯罪方法案辩护获缓刑

2026-05-28

案号:(2026)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化名),男,41岁,某网络主播。2024年8月,孙某在直播过程中,应网友要求,演示了如何利用某APP漏洞免费获取会员权限的方法,并详细讲解操作步骤。该直播观看人数达5000余人。公安机关以孙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立案侦查。孙某家属委托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对立案标准与认定规则进行辩护。赵律师指出,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以被传授人实际实施犯罪为要件。但并非所有传授行为都构成犯罪,传授的内容必须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方法”,即能够直接用于实施犯罪的方法。本案中,孙某传授的“免费获取会员权限”方法,属于利用软件漏洞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盗窃罪的犯罪方法。赵律师重点论证孙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孙某在直播中多次强调“这个方法仅供学习”“大家不要用于非法用途”,这表明孙某主观上并不希望他人利用该方法实施犯罪。同时,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已主动删除相关直播内容,消除影响。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但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恳请法庭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第一,孙某的行为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但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孙某在直播中多次强调‘这个方法仅供学习’、‘大家不要用于非法用途’,这表明孙某主观上并不积极追求他人利用该方法实施犯罪,与主动教唆犯罪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第二,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孙某已主动删除相关直播内容,消除影响,积极挽回不良后果,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孙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孙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具有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孙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清晰揭示了传授犯罪方法罪中主观故意认定的重要性。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指出,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中,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举动犯,但主观故意的认定仍是辩护的核心要点。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传授行为,但如果能够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仍可争取从轻处罚。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办理网络传授类案件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在传授时附加了“仅供学习”等免责声明,以此论证其主观恶性较小。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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