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村委会副主任挪用集体资金——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钱某挪用公款案辩护获罪名变更

2026-05-28

案号:(2026)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钱某(化名),某村委会副主任(分管村财务工作)。2023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钱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村委会宅基地出让金和村提留款共计35万元,借给朋友用于经营活动。案发后,尚有8万元未归还。公诉机关以挪用公款罪对钱某提起公诉,认为其挪用公款35万元,数额较大。钱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对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进行分析,制定了精准的罪名辩护策略。赵律师指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村委会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才适用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本案中,钱某挪用的款项是村宅基地出让金和村提留款,属于村集体资金,而非国有土地出让金或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其行为不适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钱某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而非挪用公款罪。


第一,钱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村委会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才适用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


第二,涉案款项系村集体资金而非公款。钱某挪用的款项是村宅基地出让金和村提留款,属于村集体资金,而非国有土地出让金或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


第三,钱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挪用公款罪,且钱某具有自首、部分退赃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钱某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挪用公款罪。鉴于钱某具有自首、部分退赃等情节,最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清晰揭示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主体身份和行为对象。村委会成员管理村集体资金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挪用行为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律师应善于从主体身份角度切入,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罪名适用和量刑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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