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被害人过错——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田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辩护获从轻判决

2026-05-27

案号:(2026)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田某(化名)长期被邻居夏某骚扰——夏某多次在田某家门口泼洒污物、张贴侮辱性标语。田某多次报警,夏某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某日,田某忍无可忍,在夏某家门前泼洒红漆,造成夏某家门面损坏。经鉴定,损失价值7500元。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田某刑事拘留。田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论证被害人夏某存在重大过错,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赵律师调取了田某多次报警记录、夏某被行政处罚的决定书等证据。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田某具有多项从宽情节,恳请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第一,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夏某长期骚扰田某,多次在田某家门口泼洒污物、张贴侮辱性标语,严重侵犯田某的居住安宁权。田某多次报警,夏某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被害人的挑衅行为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


第二,田某系因长期被骚扰后情绪失控而实施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与预谋型毁财有本质区别。


第三,田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田某家属已积极赔偿夏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恳请合议庭综合考量被害人过错、田某的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田某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被害人过错”成功争取从轻判决的案例。被害人先行挑衅、长期骚扰,是引发毁财行为的重要原因。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调取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成功说服法院从轻处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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