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言语冲突无暴力行为——专业的妨害公务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孙某妨害公务案辩护获相对不起诉

2026-05-27

案号:XXC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化名)在某医院因医疗纠纷找医生质问,医生拒绝见面,医院报警。民警到场后,孙某情绪激动,拍桌子要求医生出来说清楚。民警劝阻时,孙某甩开了民警的手臂。孙某被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孙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妨害公务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论证孙某的行为未达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程度。妨害公务罪的暴力要求具有攻击性和直接对抗性-孙某拍桌子不是要攻击警察,是对医疗纠纷情绪化的表达。甩开民警的手臂是在情绪激动中的一个消极挣脱动作,不是主动攻击。他完全没有对民警说过任何威胁要施暴的言语。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孙某的行为未达到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孙某的行为不具有暴力威胁性质。妨害公务罪的暴力要求具有攻击性和直接对抗性。孙某拍桌子是对医疗纠纷的情绪化表达,不是针对民警的攻击行为;甩开民警手臂是消极挣脱动作,不是主动攻击;从头到尾没有挥拳、没有踢踹、没有抓咬,没有任何威胁性言语。


第二,冲突的起因是医疗纠纷而非对抗公务。孙某到现场的初衷是要求医院对母亲死亡作出解释,他的情绪是针对医院,不是针对公安。


第三,孙某事后主动向民警道歉,取得谅解。


根据2025年两高司法解释,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构成暴力袭击,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孙某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如认定情节轻微,恳请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孙某的行为未达到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孙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暴力程度不足”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妨害公务罪的暴力要求具有攻击性和直接对抗性。一般性的拍桌子、甩开手臂等行为,难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暴力”。专业的妨害公务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暴力”的认定标准,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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