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单位犯罪辩护从犯认定——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律师赵飞全律师为某公司高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二审辩护获减轻改判

2026-05-26

案号:(2026)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负责人Z某某(化名)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销售金额较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十九万元。Z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Z某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Z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主犯,其主观上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且其在二审阶段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Z某某量刑过重,未充分体现其从犯地位、自首情节和认罪认罚的量刑价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从轻处罚。


第一,Z某某不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Z某某并不明知采购的原材料不合格,其已经达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采购的原材料均是正规厂家出售,也是合作多年有资质的销售商,不存在故意购买低价劣质的原材料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的情形。Z某某对出厂肥料也进行了各项指标的检测,因行业内销售方一般都不检测重金属含量,只有新型产品才需要进行重金属检测,本案中涉案的肥料并不属于新产品,Z某某没有对出厂涉案肥料的重金属进行检测,并不能说明其有主观上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


第二,Z某某在二审阶段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在二审阶段认罪认罚的,同样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Z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被认定为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Z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了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恳请二审法院综合考量Z某某的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轻改判。”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Z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二审阶段认罪认罚,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从三年减轻至二年,罚金仍为十三万元,同时撤销追缴Z某某违法所得十九万元的判决。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二审通过“自首+认罪认罚”成功争取减轻改判的案例。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二审阶段的适用,以及自首情节的量刑价值,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减轻改判。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二审阶段,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并充分论证自首等从宽情节的量刑价值,争取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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