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抢夺与盗窃的定性辩护——专业的抢夺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王某抢夺案辩护获罪名变更

2026-05-26

案号:(2026)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被指控在某案件中,趁受害人不备将香烟带走。公诉机关以抢夺罪对王某提起公诉。王某到案后辩称,其行为系在受害人同意下取得财物,不应认定为抢夺罪。王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抢夺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审查了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罪的核心在于对物实施强力,并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而盗窃罪则系以和平手段取得财物。赵律师指出,本案中王某取得财物时,受害人已同意其持烟离开,不符合抢夺罪“公然夺取”的构成要件。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应认定为盗窃罪或其他较轻罪名,理由如下:


第一,抢夺罪与盗窃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强力’而非‘秘密’。根据刑法理论,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和平’盗取和‘暴力’抢夺。如果行为人采用了和平的方式,即使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盗窃;如果行为人采用了暴力的方式,则可能构成抢夺或抢劫。


第二,王某的行为不具有抢夺罪的‘强力’特征。本案中,受害人同意王某持烟离开,王某系以平和手段取得财物,未对物施加足以致人伤亡的强力,不符合抢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第三,王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家属已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


恳请合议庭依法改判盗窃罪,并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依法改判盗窃罪,刑期较抢夺罪大幅减轻。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罪名定性辩护成功案例。抢夺罪与盗窃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的“暴力”程度而非“秘密”性。专业的抢夺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成功说服法院变更罪名、减轻处罚。本案的启示在于:在涉及财物夺取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善于区分抢夺与盗窃的界限,争取适用法定刑较轻的罪名。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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