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成立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则不构成犯罪。作为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系统解析“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规则及辩护策略。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即可认定。但该利益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具有关联性。如果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并未实施任何与职务相关的行为,则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二、因果关系辩护的策略要点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某采购经理案中,当事人收受了供应商的节日礼品,但该供应商是通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中标,产品质量和价格均优于其他投标方,当事人并未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任何特殊照顾。
赵飞全律师指出,虽然当事人收受了礼品,但“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收受财物”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供应商的中标是基于自身实力,而非当事人的职务行为,则不能认定当事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节日礼品属于人情往来范畴,数额较小,不应认定为贿赂。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辩护的审查要点
赵飞全律师总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辩护应把握以下审查要点:
第一,审查利益是否与职务行为相关。当事人是否为对方提供了职务上的帮助?是否利用职权为其谋取了利益?如果利益系对方通过合法途径(如公开招投标、市场竞争)自行获得,与当事人职务无关,应主张不构成犯罪。
第二,审查是否实际实施了谋利行为。当事人是否实际为对方提供了帮助?是否作出了有利于对方的决策?如无实际行为,仅系口头承诺,可从轻辩护。
第三,审查利益是否正当。如果对方获得的利益本身就是正当的(如符合合同约定、符合市场规则),即使当事人收受了财物,也不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结语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作为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如您或家人正面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控,特别是因果关联存疑的案件,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无罪或从轻处罚的有力保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