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详解法定从宽条款

2026-05-26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是被追诉人的“黄金条款”。根据该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作为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系统解析这一法定从宽条款的适用要点及辩护策略。


一、“被追诉前”的时间认定

“被追诉前”是指立案侦查之前。如果行为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适用该从宽条款。如果是在立案之后才交代,则仅能认定为坦白,从宽幅度明显低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立案时间与当事人交代行贿行为的时间顺序,如交代行为发生在立案之前,应坚决主张适用该条款。


在邹某案中,辩护律师指出邹某在陆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作为证人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就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贿事实。此时检察机关尚未对邹某立案侦查,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应当善于抓住这一关键时间节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二、“主动交代”的认定标准

“主动交代”要求行为人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行贿行为,包括行贿对象、金额、时间、方式等主要事实。如果行为人仅在被调查询问时被动回答,或者在交代时隐瞒重要情节,则不能认定为“主动交代”。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第一时间主动、完整地交代全部行贿事实,为适用从宽条款创造条件。


在邹某案中,邹某在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就如实供述了全部行贿事实,且供述稳定、前后一致,符合“主动交代”的认定标准。同时,邹某的交代行为揭发了陆某的受贿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受贿人收受贿赂的事实,客观上为司法机关查明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从宽幅度的层次

“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从宽幅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于一般情形;第二,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适用于行贿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情形;第三,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适用于行贿人交代行为对侦破重大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情形。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精准定位从宽幅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四、“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辩护的审查要点

赵飞全律师总结,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中“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辩护应把握以下审查要点:


第一,审查交代时间是否在立案之前。辩护律师应当调取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核对当事人交代行贿行为的时间与检察机关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如交代时间早于立案时间,应坚决主张适用该条款。


第二,审查交代的主动性和完整性。当事人是否主动交代而非被动回答?是否交代了全部主要事实?是否存在隐瞒或虚假陈述?如系主动、完整交代,应主张从宽处理。


第三,审查交代行为对案件侦破的价值。如果交代行为揭发了受贿人的受贿事实,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应作为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四,争取从宽处理与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主动交代、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案件,应积极争取不起诉决定。


五、结语

“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中最具价值的从宽条款。作为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指控,特别是具有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空间的案件,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不起诉的有力保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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