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最新|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一审唯数量量刑过重、二审改判减刑案

2026-06-16

【案号】(2026)YS刑终字第071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目前全国法院统一规范量刑标准,明确禁止“唯数额、唯数量” 机械量刑。审理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综合传播范围、违法获利、行为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全部情节。

本案当事人高某,一审法院仅依据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作出判决,完全忽略其传播范围小、实际获利低、初犯、认罪认罚等多项从宽情节,导致量刑偏重。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委托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办理二审减刑辩护。

二、辩护过程

二审上诉理由:一审机械唯数量量刑,未综合全案情节,量刑失衡、结果偏重,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裁判,依法改判减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专业的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依法担任上诉人高某二审辩护人。一审法院仅以传播数量作为唯一量刑依据,属于机械量刑,忽略传播范围窄、获利低、初犯、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综合全案,依法改判减刑。

第一,司法裁判禁止唯数量论,必须综合评判社会危害性。第二,上诉人传播范围有限,实际获利较少,主观恶性小。第三,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未充分体现从宽幅度。

综上,恳请二审依法改判。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重新全面审查案卷、一审庭审笔录、量刑依据。合议庭明确指出,一审法院存在“唯数量机械量刑” 的瑕疵,仅参考传播数量,未结合传播渠道、受众范围、违法获利、行为人悔罪表现等核心要素,违背精细化量刑的司法要求。

经重新核算全案情节:高某传播渠道单一、受众人数少,实际违法获利远低于同类案件;属于无任何前科的初犯,案发后全程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结合广东省量刑指导意见、同类生效判例,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处的刑期明显偏重,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量刑部分,在法定区间内下调刑期,作出减刑判决。高某接受二审判决。本案作为量刑纠错案例,对辖区内同类案件起到示范作用,督促一审法院摒弃机械量刑模式,做到全案综合评判。

四、案例评析

本案针对一审唯数量量刑、二审纠错减刑,反映了当前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推进成果。

第一,“唯数量论” 是一审常见量刑瑕疵。部分办案人员简化流程,仅以涉案数量作为裁判标准,忽略其他从宽情节,容易造成量刑失衡,二审是有效的纠错渠道。

第二,量刑必须综合评判社会危害性。传播数量只是参考指标,传播范围、获利多少、是否认罪、是否初犯,都会改变行为的整体危害程度,法官必须全面考量。

第三,上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权利。认为一审量刑过重的,在上诉期内依法上诉,借助二审程序纠正错误,是合法维权方式。

第四,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在二审量刑辩护中作用突出。律师能够精准指出量刑瑕疵、罗列全案从宽情节,帮助二审法院作出公正裁判,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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