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最新|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一审唯数量量刑过重、二审改判减刑案

2026-06-16

【案号】(2026YS刑终字第XXX

一、案件基本情况

目前全国法院持续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明确禁止“唯数额、唯数量” 机械量刑。审理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综合传播渠道、受众范围、违法获利、行为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全部情节。 本案当事人高某,一审法院仅以传播数量作为唯一量刑依据,完全忽略其传播范围窄、实际获利低、初犯、认罪认罚等多项从宽情节,导致量刑偏重。高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并委托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办理二审减刑辩护。

二、辩护过程

二审上诉理由:一审机械唯数量量刑,未综合全案情节,量刑失衡、结果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减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专业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依法担任上诉人高某二审辩护人。一审法院仅以传播数量量刑,属于机械裁判,忽略传播范围、获利、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量刑过重。恳请二审综合全案,依法改判减刑。

第一,司法裁判禁止唯数量论,必须综合评判社会危害性。第二,上诉人传播范围有限,实际获利较少,主观恶性小。第三,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未体现相应从宽幅度。

综上,恳请二审依法改判。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全面复盘一审卷宗、庭审笔录、量刑依据。合议庭明确指出,一审法院存在“唯数量机械量刑” 的明显瑕疵,片面以传播数量确定刑期,未结合传播渠道、受众人数、违法获利、行为人前科、悔罪态度等核心要素,违背全国量刑规范化要求。 经重新核算全案情节:高某传播渠道单一、受众人数少,实际获利远低于同类案件;属于无任何前科的初犯,案发后全程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结合广东省量刑指导意见与同类判例,合议庭认定一审判处刑期明显偏重。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量刑部分,在法定区间内下调刑期,依法改判减刑。高某接受二审判决,案件圆满办结。同时二审法院向辖区基层法院发出审判指引,要求杜绝机械量刑,做到全案综合评判。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审唯数量量刑、二审纠错减刑的典型量刑监督案例,反映了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推进成果。第一,“唯数量论” 是基层一审常见裁判瑕疵,单纯以涉案数量定刑,忽略其他情节,容易造成量刑失衡,二审是法定的纠错救济渠道。 第二,量刑的核心是评判整体社会危害性,传播数量只是参考指标,传播范围、获利多少、悔罪表现都会改变最终刑期。第三,当事人认为一审量刑不公的,可在上诉期内依法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四,专业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能够精准指出量刑瑕疵,梳理全部从宽情节,是二审改判的关键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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