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辩护: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详解责任人员的区分与减刑

2026-06-14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具有重要的辩护价值。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标准处罚。然而,并非所有参与虚开行为的员工都属于“直接责任人员”。精准界定当事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往往是从轻处罚乃至不起诉的关键。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

认定单位犯罪需满足以下条件: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单位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行为系单位决策机构决定。如果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个人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单位,或单位设立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则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单位犯罪的辩护价值在于:可以合理限制责任人员的范围——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诉,普通员工不构成犯罪;单位犯罪在量刑时可考虑单位的合规整改情况,争取从宽处理。

二、直接责任人员的区分标准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等决策层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包括开票人员、经办人员等。对于未参与决策、仅执行上级指令的末端员工,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赵飞全律师代理的L小姐案,是区分核心操盘手与末端执行者的典型案例。L小姐作为客服专员,对接医药企业沟通注册、开票和注销事宜。赵律师指出,L小姐仅为最末端客服人员,既非决策层亦非利益分配者,不符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主体要件;经手的开票资料“四流一致”且多次陪同客户财务人员前往税局通过抽查,其对交易真实性具有合理信赖,主观恶性显著轻微。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挂靠经营中的责任主体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行为人持单位盖章的介绍信、委托书、空白合同与其他单位经营业务,应认定为单位行为,行为后果应由单位负责,单位据此向其他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

在挂靠经营的情况下,被挂靠方对虚开行为不知情的,不应被认定为犯罪主体。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发票的,不属于虚开。赵飞全律师代理的任某某案中,任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通过第三方公司代开发票并已缴纳相应税款,辩护律师以“实际经营+已缴税款=无骗税故意”的辩护逻辑,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四、受票企业的出罪空间

在虚开案件中,受票企业是否存有出罪空间,是实务中备受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受票企业有真实交易,仅因供应商无法开具发票而通过第三方代开发票,且未造成税款损失,可争取出罪。

在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案中,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让A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发票,且国家税款也没有损失的危险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应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及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意图。

五、单位犯罪辩护的实操要点

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在办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准确界定当事人在单位中的角色定位,区分决策层与执行层;第二,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非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如组织架构图、工资流水、岗位职责说明等;第三,论证当事人对犯罪行为缺乏认知,因工作分工和专业限制,对主犯的虚开行为缺乏认知,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第四,充分利用单位的合规整改从宽,如单位已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建立合规体系等,可作为对直接责任人员从宽处理的依据。

赵飞全律师提醒,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中,不同人员的地位和作用差异巨大,法律的评价也应当有所区别。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应当善于通过证据区分不同被告人的实际作用,用客观事实向法庭展示当事人与核心犯罪行为的有限关联,依法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在单位犯罪中准确定性,依法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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