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聚众淫乱罪“同一空间”认定争议: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详解“聚众”要件的边界

2026-06-13

在聚众淫乱罪的认定中,“同一空间”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聚众”的核心要素之一。如果多人分处不同空间进行淫乱活动,则不符合“同一空间聚集”的要求,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聚众淫乱”。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争议点。本文结合2026年司法实践,系统解析聚众淫乱罪中“同一空间”认定的法律边界。

一、“同一空间”的法律内涵

“聚众淫乱”中的“聚”字,其本意即为“多人汇聚”。根据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聚众”是指纠集三人以上(含三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共同参与相关活动。这里的“同一空间”,是指参与行为的人员必须处于同一物理空间内,共同实施淫乱行为。

需要明确的是,参加人员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聚集,是认定“聚众”的必备要素。如果多人分布在不同的房间内,即使仅有一墙之隔,也可能不符合“同一空间聚集”的要求,难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聚众淫乱”。

二、典型案例分析:分房进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刘会民律师代理的王某参与聚众淫乱案中,司法机关对“同一空间”的认定提供了清晰的示范。王某参与了两次换妻活动,第一次为四人分处两个房间各自进行;第二次为四人在同一房间内进行。

司法机关认定,第一次换妻活动中,四人分处两个房间各自进行,不符合聚众淫乱罪所要求的“三人及以上在同一空间共同实施淫乱活动”的客观要件。聚众的核心在于“聚集性”,须具备空间上的同一性与行为上的协同性,分房进行的行为缺乏“聚众”的本质特征,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聚众淫乱”。第二次四人在同一房间内进行,虽满足“聚众”的客观形式要件,但王某在此次活动中仅为被动参与者,并非首要分子,且此次仅为单次参与,未达到“多次”的入罪标准。最终,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撤案决定,仅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同一空间”认定的司法争议

在实践中,“同一空间”的认定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第一,套房内多个房间的认定问题。如果活动发生在套房内,参与者分布在不同房间但房门敞开、存在空间和行为上的整体性,是否需要认定为“同一空间”?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如果各房间之间存在空间上的连续性和行为上的协同性,可以认定为同一空间。但也存在不同观点。

第二,网络虚拟空间的适用问题。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犯罪已经从传统的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延伸。有观点认为,对于聚集多人进行的裸聊行为,由于满足了“聚众”“空间”“淫乱行为”等要求,可以认定为聚众淫乱罪。但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第三,时间段上的衔接问题。如果参与者并非全部同时在场,而是分批到达、陆续离开,“同一时间”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般认为,只要核心的淫乱活动进行期间,参与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即可认定符合时间上的要求。

四、“同一空间”认定的辩护策略

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将“同一空间”的认定作为审查重点之一,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辩护:

第一,逐次审查每一次活动的空间布局。如果某次活动中,参与人员分布在不同的房间或区域,不符合“同一空间聚集”的要求,则该次活动不应计入有效次数。

第二,关注证据中关于空间的描述。证人证言中关于活动场所的描述,对于判断是否满足“同一空间”要件至关重要。

第三,区分“同一空间”与“同一建筑物”。单纯的“同一建筑物”不等于“同一空间”,关键看参与人员是否在同一封闭空间内共同实施淫乱行为。

赵飞全律师提醒,“同一空间”是聚众淫乱罪认定的核心要素之一,也是罪与非罪的重要分界线。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应当在案件审查中仔细推敲每一次活动的空间布局,必要时可以申请现场勘查以确认空间情况。聚众淫乱罪,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厘清“同一空间”的认定争议,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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