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传授犯罪方法罪中止犯罪轻判案例|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辩护(主动中止、未造成后果、情节极轻)

2026-06-13

案号:(2026X刑初字第152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11月,无业人员李某(化名)在网络社交平台结识多名网络创业爱好者,闲聊期间,有网友主动询问其是否掌握短视频流量拦截、违规引流的实操技巧,并提出付费学习。李某起初贪图小额利益,应允向网友传授相关违规技术,通过微信陆续整理、编辑短视频平台规避限流、精准引流的基础操作教程,计划整理完毕后向3名网友有偿传授,预估收费共计5000元。

在整理教程、尚未正式向他人完整传授、未收取任何费用的过程中,李某偶然刷到网络违法犯罪普法宣传内容,清晰认识到自身准备传授的违规技巧,属于可用于网络黑产违规引流、破坏平台监管秩序的违法方法,一旦实施传授行为,将涉嫌刑事犯罪。幡然醒悟后,李某主动停止所有整理工作,彻底删除全部未完成的教程文档,主动告知咨询网友该行为违法,拒绝继续提供相关技术内容,彻底终止全部涉案行为。

20263月,公安机关在全网网络黑产溯源排查工作中,通过后台数据痕迹发现李某曾编辑、整理违规引流教程的相关记录,据此以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对李某立案侦查。侦查机关认为,李某已着手整理违法技术教程,具备传授犯罪方法的主观故意与客观预备行为,符合本罪构罪要件,遂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审查后,认定李某已实施犯罪预备行为,虽未完成传授,但已触碰法律红线,初步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实刑。

家属得知涉案情况后,深知本案存在极大的从轻、免罚空间,但因不懂刑事法律规则,担心当事人被机械定罪量刑,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团队介入辩护。律师介入核查全案后,精准判定本案属于典型的犯罪中止情形,当事人主动放弃犯罪、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无违法获利、系初犯偶犯,完全具备免除或大幅从轻处罚的法定条件。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结合刑法犯罪中止规定及2026年轻微网络犯罪司法裁判标准,确立核心辩护思路:当事人虽前期准备传授犯罪方法的预备行为,但在犯罪过程中,主动自愿中止犯罪、彻底放弃涉案行为、删除违法内容、拒绝牟利,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属于法定犯罪中止,结合初犯、无获利、真诚悔过等情节,依法应当免除处罚或大幅从轻处罚。

辩护团队聚焦犯罪中止、无危害、无获利、主观悔过四大核心,开展精准辩护。首先,固定犯罪中止的法定情节,证实当事人是在能够继续完成传授行为、收取费用的前提下,主动、自愿、彻底放弃犯罪,并非因外界阻力被迫终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构成要件,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次,证实本案无任何危害后果,当事人未向任何人完整传授违法技术、未收取任何违法费用、无人员利用相关内容实施违法犯罪、未破坏网络监管秩序,无实质社会危害性。

同时,梳理当事人全部从宽情节:李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前无任何黑产从业经历;主动终止犯罪、彻底止损;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态度极佳、深刻认知自身错误。辩护团队结合刑法中止犯规定及同类判例,向法庭提交专业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一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人犯罪中止情节,结合本案无危害、无获利、被告人真诚悔过的事实,对其免除处罚或大幅从轻处罚。

第一,被告人依法构成犯罪中止,属于法定从宽核心情节。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被告人虽前期整理部分违规技术教程,但并未向任何人传授、未收取任何费用,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其主动认知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自愿、彻底、主动停止全部犯罪行为,删除全部违法文档、拒绝继续提供技术指导,是在完全有条件完成犯罪的前提下主动放弃,依法成立犯罪中止。

第二,本案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无刑事追责的实质基础。截至案发,被告人未向任何网友完整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无任何人掌握涉案违规技巧,无人员利用相关内容实施网络违法犯罪;被告人未获取任何违法收益,无牟利事实;未对网络监管秩序、平台运营秩序、公私财产造成任何损害,无被害人、无舆情、无不良社会影响,危害后果完全归零。

第三,被告人主观恶性极低,悔过态度极其诚恳。被告人前期涉案仅因法律认知不足,无长期从事黑产教学、刻意违法牟利的主观恶意;在知晓行为违法后,第一时间主动止损、彻底终止犯罪,充分体现其敬畏法律、知错改错的主观心态;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无任何隐瞒规避,主动配合司法调查,认罪悔过态度端正。

第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备全面从宽处罚条件。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无任何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本次涉案属于偶然失足;案发后积极整改、深刻反思,无任何再犯罪的风险,完全符合司法教育挽救的适用条件,对其从宽处罚不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与网络管理秩序。

综上,恳请法庭严格适用犯罪中止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情节极其轻微、无任何危害后果、被告人真诚悔过的核心事实,秉持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对李某免除处罚或大幅从轻处罚,彰显司法温度与教育纠错的司法本意。

辩护人:赵飞全

20261028

三、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庭审审理后,完全采纳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依法认定李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但属于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结合其初犯、坦白认罪、真诚悔过等全部从宽情节,依法免除刑事处罚。最终判决:李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免于刑事处罚。当事人无实刑、无罚金惩戒,最大程度保留了个人名誉与社会评价,彻底规避了刑事案底带来的终身负面影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传授犯罪方法罪极为少见的犯罪中止、免予刑事处罚的标杆案例,明确了网络轻微犯罪中止行为的司法裁判尺度。很多当事人在犯罪预备、实施初期,因及时醒悟、主动止损终止犯罪,却仍被立案侦查,担心面临刑事处罚,实则刑法对于主动中止犯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行为,秉持极大的宽容性。

本案胜诉的核心,在于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精准适用犯罪中止法律条款,严格区分预备行为既遂犯罪的法律差异,重点论证当事人主动中止、无危害、无获利的核心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免予刑事处罚的最优结果。同时,本案也为同类涉案人员提供了重要指引:网络违法犯罪并非一旦触碰即重罚,案发前主动止损、主动中止、彻底终止违法行为,是法定的重大从宽情节,可有效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

本案同时警示广大网民:网络违法犯罪的萌芽阶段、预备阶段同样受法律规制,切勿认为未完成犯罪、未获利即无责任;若不慎误入违法边缘,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停止、彻底止损、消除违法痕迹,同时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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