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化名),男,41岁,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刘某在未取得特定产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了数台二类医疗设备,案值仅十余万元。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刘某到案后对涉案行为供认不讳,辩称系因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范围理解有误所致,并非有意违法。刘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刘某并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通过深入分析,赵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辩护空间在于“情节轻微”和“企业合规整改”两个方向。
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系统的辩护意见:一是本案涉案金额仅十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档次中的较低水平,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二是刘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三是刘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四是刘某的企业系正常经营的医疗器械公司,本次行为系对公司经营范围理解有误所致,可以争取合规整改。
赵飞全律师建议刘某主动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经营的合规管理制度,以整改诚意争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
辩护人对刘某行为的违法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刘某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积极整改等从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本案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
刘某销售的医疗器械案值仅十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档次中的较低水平,远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与其他同类案件相比,本案的规模明显偏小,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第二,刘某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
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极低。认罪认罚体现了刘某的悔罪诚意,是检察机关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刘某的企业已开展合规整改,具备合规不起诉的条件。
案发后,刘某已主动停止涉案经营行为,并聘请专业机构开展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经营的合规管理制度。辩护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合规整改方案及阶段性整改报告。合规整改不仅是企业自我纠错的过程,也是预防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第四,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当前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司法政策。
最高检部署开展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为涉案企业提供了合规整改后不起诉的制度通道。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给予了民营企业纠错自新的机会。这也是当前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较小,刘某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同时,刘某的企业已按要求完成合规整改,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企业合规整改推动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在帮助企业合规整改方面的专业价值。
第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为涉案企业提供了纠错自新的制度通道。在非法经营罪案件中,对于情节较轻、企业具备整改意愿的案件,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开展合规整改,以合规诚意争取不起诉。合规整改不仅是辩护策略,更是帮助企业规范经营的治本之策。
第二,医疗器械等特殊行业的无证经营案件,“情节轻微”往往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应当重点论证涉案金额、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故意等要素,为不起诉奠定事实基础。同时,要善于运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政策红利。
第三,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涉企案件处理中的能动司法理念。对于具有整改意愿和能力的企业,检察机关通过合规考察、提出整改建议、监督整改落实,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了惩治与教育、保护与规范的多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