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J0108刑初第XXXZ号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吴某(化名)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诉书指控:吴某在某社交平台上虚构“成功投资人”的身份,以“高回报投资项目”为名骗取被害人孙某15万元。案发后,吴某被抓获归案,诈骗所得的15万元已部分用于个人消费,部分转借给他人。公诉机关认定吴某诈骗数额较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
本案的基本事实较为清晰,证据相对充分,吴某本人对虚假宣传的事实亦供认不讳。吴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面临的核心任务是在当事人认罪的前提下,争取最大限度从宽处理——目标指向缓刑。
(一)案发后如实供述,争取法定从轻
赵飞全律师在会见吴某后,建议吴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争取“坦白”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吴某采纳了赵律师的建议,到案后即详细交代了作案动机、诈骗手法和资金去向,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退赔全部损失,弥补被害人损失
赵飞全律师协调吴某家属筹措资金,在案件开庭前向被害人孙某全额退赔了15万元,并积极争取孙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赵律师在辩护中指出,根据最新司法政策,追赃挽损是刑事审判的重要任务之一,法院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量因素,鼓励、引导犯罪人员主动退赃退赔。本案中,吴某全额退赔、取得谅解,是适用缓刑的关键情节。
(三)认罪认罚+社区矫正评估,为缓刑铺路
赵飞全律师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量刑建议,促成吴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赵律师协助吴某家属联系吴某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提前进行社区矫正评估,形成了对吴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评估意见,为法院判处缓刑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四)辩护词核心观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虽构成诈骗罪,但具有多项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第一,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处罚之规定。
第二,吴某在案发后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15万元,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有效弥补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第三,吴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第四,吴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较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社区矫正评估报告亦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恳请合议庭对吴某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考量吴某的坦白情节、全额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态度以及社区矫正评估结果,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展示了诈骗罪律师在当事人认罪案件中争取缓刑的标准化辩护路径。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工作涵盖了认罪认罚、坦白、退赔谅解、社区矫正评估等缓刑争取的多维度要素,体现了精细化辩护在量刑辩护中的核心价值。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案件,专业的诈骗罪律师同样可以通过聚焦量刑情节实现高质量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