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2026-06-01

JD刑初〔2026〕CC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男,45 岁,汉族,大专文化,某建筑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前科劣迹。
办案机关:东城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城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东城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涉嫌诈骗罪。
2025 年 6 月,被害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陈某以承接政府安置房工程项目、需要垫付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自己人民币 120 万元,后续发现所谓的工程项目并不存在,涉案资金也被陈某私自挪用,据此指控陈某构成诈骗罪。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调取双方银行流水、工程施工合同、线上线下聊天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于 2025 年 8 月对陈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6 年 1 月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虚构工程项目、挪用涉案资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案件整体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本案存在多项核心争议,首先是涉案安置房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其次是陈某收取的资金是否被个人挪用,同时陈某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整件纠纷究竟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正常的工程垫资民事纠纷,成为庭审双方辩论的焦点。
陈某家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委托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一审阶段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实地走访项目现场,逐一核实各类合同文件、审批手续,结合调查取证结果明确,涉案工程真实存在,涉案资金全部用于工程建设,当事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整件纠纷属于民事工程垫资纠纷,随即制定全程无罪的辩护策略。

二、辩护过程

(一)辩护核心准备

辩护团队开展全方位调查取证与材料梳理工作。第一,实地前往项目施工场地进行走访核实,确认安置房工程真实开工建设,施工主体为陈某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第二,依法调取政府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工程中标通知书、正式施工合同等官方资料,证实工程项目手续齐全、合法有效,陈某具备对应工程承包资质。第三,全面梳理涉案资金流向,核对银行流水、材料采购合同、工人工资发放表、机械设备租赁协议等资料,证实 120 万元资金全部投入工程项目建设。第四,整理双方全部沟通记录,证实陈某持续向王某汇报工程施工进度,从未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第五,依法申请工程监理、材料供应商、现场施工工人等相关人员出庭作证,当庭证实工程项目真实运营、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客观事实。

(二)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本案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赵飞全,专业的诈骗罪律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诈骗罪一案,辩护人结合全案卷宗证据、我方调查取证材料、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最新司法实践,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首先,陈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满足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第一,涉案 120 万元资金全部转入工程项目专用账户,完整的银行流水、材料采购合同、工人工资表、机械租赁协议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所有资金均用于工程建设,没有一分钱款流入陈某个人账户,不存在挪用、挥霍、转移资金的行为。第二,自收取垫资款项直至案发,陈某始终主动向王某汇报工程施工进度,定期提供现场施工照片,多次邀请王某前往项目实地查看,全程没有隐瞒、欺骗的行为,也从未出现失联、逃匿等逃避责任的举动。第三,陈某经营的公司具备合法建筑施工资质,过往拥有多项同类工程施工业绩,本身具备履约能力。本案项目无法按时返还垫资款,是因为工程项目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该情况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并非陈某事前蓄意策划诈骗。
其次,陈某客观上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第一,涉案安置房工程项目真实存在,政府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中标通知书、正式施工合同等文件全部真实有效,绝非虚构的虚假项目。第二,陈某本身具备合法的工程承包资质,签署的各类合同文件均真实有效,从未伪造资质证书、公文文件,不存在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第三,在双方合作之初,陈某已经如实告知对方工程垫资的行业规则以及回款周期较长的风险,王某在充分知晓相关情况后自愿出资垫资,双方形成的是合法民事合作关系。
再次,本案本质属于工程垫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刑法不应当介入正常的民事合同关系。第一,双方自愿签署工程垫资协议,明确约定了垫资金额、回款时间以及利润分配方式,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清晰,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第二,垫资款项无法按时返还,根源在于项目甲方违约拖欠工程款,责任不在于陈某,不能以此认定陈某构成刑事犯罪。第三,被害人王某可以依据双方签署的民事合同,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返还本金、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民事救济途径完整且可行。
另外,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达到刑事定罪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第一,全案没有能够直接证实陈某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不存在伪造文件、虚假宣传录音等关键材料,陈某本人也从未承认实施诈骗。第二,部分控方证人并未参与项目核心环节,其证言内容均来源于他人转述,属于传来证据,不具备独立的证明效力。第三,公诉机关错误将正常的工程资金支出认定为资金挪用,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结合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对于存在真实项目、真实交易往来,涉案资金全部用于项目运营,行为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案件,一律不得认定为诈骗罪。同时要求司法机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杜绝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本案的案件事实完全符合上述情形,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陈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整件纠纷属于工程垫资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恳请法庭查明案件全部事实,依法判决陈某无罪。

(三)庭审辩护举措

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向法庭提交全套客观证据材料,包含政府立项文件、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企业资质证书、银行流水、材料采购合同、工人工资表、现场施工照片以及工程监理报告等。依法申请工程监理、材料供应商、施工队长、公司财务人员四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当庭证实工程项目真实存在、涉案资金全部用于工程建设。
针对控方提交的证人证言开展交叉询问,指出相关证言存在矛盾、证人未亲身感知案件事实、证言属于传来证据等问题,削弱其证明效力。同时向法庭提交近两年本地同类工程纠纷认定为无罪的生效判例,并当庭展示资金流向图表,清晰直观地证明 120 万元资金的全部用途。

三、判决结果

东城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集体评议,完全采纳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认定,陈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诈骗行为,本案属于工程垫资引发的民事纠纷,被告人陈某不构成诈骗罪。2026 年 4 月 30 日,法院作出京东刑初〔2026〕189 号刑事判决,依法宣告陈某无罪,陈某当庭被释放,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本地工程类诈骗罪案件中无罪辩护成功的标杆案例,充分彰显出专业的诈骗罪律师在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司法实践当中,办案机关很容易陷入结果归罪的误区,单纯以款项未能按时返还为由,直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当中,赵飞全律师依托政府公文、正式合同、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现场影像等全套客观证据,完整还原案件事实,证实工程项目真实、资金全部用于建设、当事人不存在挪用资金和欺骗他人的行为,从根本上否定了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最终实现无罪判决。
建筑工程行业当中,合作垫资是普遍存在的经营模式,因甲方拖欠工程款导致垫资款无法返还的情况,大多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本案的无罪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界限:只要工程项目真实存在、资金用于项目运营、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即便出现回款延迟的情况,也应当按照民事纠纷处理,不能随意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该判决也为广大建筑行业从业者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避免刑事打击范围不当扩大。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坚持双向保护的司法理念,既要依法保护被害人的财产合法权益,也要防范恶意报案、滥用刑事权力陷害他人的情况发生。本案当中,被害人依旧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自身权利,被告人被依法宣告无罪,既保障了各方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公正。
工程类诈骗案件涉及专业建筑知识、复杂的资金流转以及多方主体关系,案件办理难度较大,非专业律师很难全面把控案件细节。赵飞全律师结合建筑行业专业知识、多年经济犯罪辩护经验以及精细化的证据梳理能力,搭建起完整的无罪证据体系,成功推翻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体现出专业刑事律师不可替代的执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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