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教唆他人吸毒罪二审改判成功——专业的教唆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上诉争取减轻刑期

2026-06-05

案号:(2025S01刑终ZXX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案件背景:202310月至2024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化名),男,37岁,某中学教师。林某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向在校学生宣扬吸毒“可以减压”“能够提神”“体验很不错”,教唆8名学生尝试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其中2名学生受其教唆后开始持续吸毒,1名学生出现明显毒瘾症状。

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且教唆对象为多名未成年人,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同时林某的行为导致学生形成毒瘾、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属于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依法属于“情节严重”,故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林某及其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决定提起上诉。林某家属委托了专业的教唆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了一审全部案卷材料,会见林某了解案件细节。通过深入分析,赵律师发现一审判决在部分事实认定和量刑幅度上存在问题。

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林某的行为确实涉及未成年学生,但一审将两个从重因素叠加后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明显超出合理幅度。

赵飞全律师在仔细审查一审证据时发现,关于“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存在重大问题。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毒瘾症状”鉴定意见,实际上只是一名社区医生的初步诊断,并非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该学生的家长也表示,孩子只是偶尔出现注意力不集中、睡眠不佳等情况,并没有典型的毒瘾发作症状。赵律师认为,仅凭这份证据不足以认定“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此外,赵飞全律师还发现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林某的从宽情节。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但一审判决书在“量刑理由”部分对这一情节只字未提。林某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受到影响的学生家庭,每户赔偿了2万元,共计16万元,这一积极赔偿行为也未被一审法院作为从宽情节考虑。

上诉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林某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对林某量刑畸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第一,一审判决对“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依据不足。一审认定林某的行为导致1名学生出现明显毒瘾症状,但该学生吸食电子烟的时间较短、数量有限,相关病历和鉴定意见均未明确认定为“严重危害”。“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鉴定意见为依据,仅凭症状描述不足以认定。一审法院在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作出这一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判决对多个从重情节的叠加适用不当。林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条款和“情节严重”的加重条款。但这两个条款的立法目的有交叉之处,不宜简单叠加。一审在已认定“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基础上,又以内“教唆未成年人”为由从重处罚,导致最终量刑接近顶格(六年),明显过重。

第三,林某具有坦白情节。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未在量刑中体现这一从宽情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第四,林某自愿认罪认罚。林某在一审阶段虽然对“情节严重”有异议,但对基本犯罪事实始终认罪认罚,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林某还主动赔偿了受影响的学生家庭,取得了部分家长的谅解,这一积极行为也应当作为从宽情节。

第五,林某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有限。林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在教学中感到压力较大,出于错误认知而实施了教唆行为,并非出于牟利或其他恶劣动机。林某在案发后已经被学校开除,失去了从事了十五年的教师职业,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综上,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林某减轻改判。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还申请了新的证人出庭作证——那位被认定“出现明显毒瘾症状”的学生的家长。家长在法庭上表示,孩子并没有形成毒瘾,只是那段时间学习压力大、睡眠不好,现在已经完全恢复正常。这一证言对动摇一审“严重危害”的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判决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部分上诉意见。二审法院认为,林某教唆多名未成年人吸毒,情节严重,一审定性正确。但一审量刑时对多个从重情节的叠加适用欠妥,未充分考虑林某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因素。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中对林某量刑的部分,改判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林某的刑期从六年减轻至四年六个月。

林某在接到二审判决书后,虽然对四年半的刑期仍感沉重,但表示服判不上诉。林某对赵飞全律师说:“赵律师,谢谢您帮我争取到改判。虽然还要坐四年半的牢,但比一审少了整整一年半,我已经很知足了。我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林某的家属也对赵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表示高度认可。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教唆未成年人吸毒案二审成功改判减轻刑期的典型案例。专业的教唆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指出,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第一,精准定位一审判决中的错误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否存在事实依据不足;第二,充分挖掘和呈现一审未被重视的从宽情节;第三,指出一审在量刑时对多个量刑因素的叠加处理不当;第四,提出具有说服力的改判意见和法律依据。

对于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案件,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从重处罚,但辩护律师仍应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避免量刑畸重。本案的启示在于,二审辩护并非只能针对定性问题,量刑过重也是重要的改判理由。专业的辩护律师应当善于从量刑的合理性角度提出上诉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此外,本案还提醒我们:在办理二审案件时,辩护律师应当高度重视一审证据的审查。很多时候,一审判决的问题不在于定性,而在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如果能够找到一审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本案中,赵飞全律师正是通过对“严重危害”证据的质疑和对量刑叠加不当的分析,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对林某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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