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欺骗他人吸毒罪二审改判成功案例 ——专业的欺骗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上诉争取减轻刑期

2026-06-05

2025L02刑终XXX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案件背景:20247月至20252月期间,被告人钱某(化名),男,40岁,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总监。钱某利用其在公司的工作便利,以“这款新到的保健饮料对身体很好”“喝了后能集中注意力”为由,向其所在部门的7名下属推荐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其中3名下属现不同程度的头晕、嗜睡等症状,但均未造成严重身体损害。

一审法院认定钱某多次欺骗多人吸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依法认定钱某构成“情节严重”,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钱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决定提起上诉。钱某家属委托了专业的欺骗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了一审全部案卷材料,会见钱某了解案件细节。通过深入分析,赵律师发现一审判决在量刑上存在问题。

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欺骗他人吸毒罪的量刑分为两档:“情节严重”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钱某的行为虽然欺骗了多人,但欺骗对象均为成年人,被欺骗者均未形成毒瘾或出现严重身体损害,也未因此实施其他犯罪。综合全案情节,钱某的行为虽然达到了“多人”的标准,但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一审量刑明显偏重。

上诉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钱某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对钱某量刑偏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第一,一审量刑未充分考虑钱某的从宽情节。钱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钱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钱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钱某到案后积极悔罪,主动向受影响的同事赔偿损失。这些从宽情节一审判决未给予充分的量刑考量。

第二,一审对“情节严重”的适用过于宽泛。虽然钱某欺骗了“多人”,但司法解释中的“多人”不应简单地等同于三人以上,而应结合危害后果综合判断。本案中,被欺骗对象均为成年人,无人形成毒瘾或出现严重身体损害,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量刑上应体现与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案件的区别。

第三,自首加认罪认罚具有显著的从宽效果。根据相关量刑指导意见,自首加认罪认罚的组合可减基准刑60%以下。一审在量刑时未能充分体现这一从宽政策。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钱某减轻处罚。

赵飞全律师还向二审法院提交了钱某的赔偿协议和被害人谅解书,证明钱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影响同事的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赵律师还提交了钱某所在公司的书面证明和社区表现证明,证明钱某平时表现良好,案发后已经深刻反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三、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部分上诉意见。二审法院认为,钱某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一审定性正确。但一审量刑时对钱某的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积极赔偿等从宽情节考量不足,量刑偏重。二审法院最终改判钱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钱某的刑期从三年减轻至两年,减少了整整一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欺骗他人吸毒罪二审成功改判减轻刑期的典型案例。专业的欺骗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指出,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第一,精准指出一审量刑中对从宽情节考量不足的问题;第二,充分挖掘和呈现一审未被重视的从宽情节;第三,指出一审对“情节严重”的适用过于宽泛;第四,提出具有说服力的改判意见和法律依据。

自首加认罪认罚的“黄金叠加”效应在二审辩护中至关重要。根据相关司法实践,自首加认罪认罚可减基准刑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减60%以上或免除处罚。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应当重点审查一审是否充分体现了这些从宽情节。如果一审量刑未能充分体现从宽政策,二审法院通常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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