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为XX 医药中间体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营医药研发中间体原料购销,合作上下游均为具备医药生产资质的正规制药企业。2025 年 9 月,宋某从上游化工生产企业采购一款定制医药中间体原料,合计采购重量 4.3 吨,采购合同明确标注产品化学分子式、理化指标、产品用途为医药合成中间体,货物分四批运抵公司仓库后陆续向下游制药企业供货。2025 年 11 月,XX 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辖区化工原料专项排查中,仅凭产品外观性状、粗略分子式比对,直接将案涉医药中间体定性为管制制毒物品邻氯苯基环戊酮,随即立案侦查,查封剩余库存原料 1.2 吨,刑事拘留宋某,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向 XX 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涉案 4.3 吨原料属于法定制毒物品,涉案数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建议从重量刑。
宋某被羁押后,家属多方寻访法律从业者,最终委托专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依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对制毒物品名录、化工产品鉴定规则的专业积累开展无罪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之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宋某,细致梳理产品采购洽谈、产品指标约定、上下游供货资质、产品实际医药用途全流程事实,全面查阅卷宗内侦查机关单方出具的产品定性说明、称重记录、上下游讯问笔录等证据。辩护人发现,办案机关没有委托第三方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产品化学成分进行精准化验,仅依靠办案民警化工常识主观归类产品属性,存在关键性证据瑕疵。
专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具备化学品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对照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对涉案产品全成分检测鉴定,同时提交涉案产品上下游制药企业生产资质、药品研发立项文件、产品实际投入医药制剂生产的投料记录等佐证材料,同步搜集国家药典、化工产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官方名录,对比证实涉案中间体不在列管制毒物品清单内。
辩护人结合全案证据与司法鉴定意见,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如下:第一,公诉机关据以定罪的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侦查机关未依法开展司法鉴定,仅凭主观经验将医药中间体认定为列管制毒物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毒品犯罪办案程序规定,涉案化工产品是否属于刑法列管制毒物品,必须经过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成分化验,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性依据。本案公诉机关提交的定性材料仅为办案人员单方书面说明,无任何科学化验数据支撑,不能证实涉案产品是邻氯苯基环戊酮。第二,第三方司法鉴定报告明确载明,涉案医药中间体化学成分、分子结构和国家管制的邻氯苯基环戊酮存在本质区别,该产品不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列明的制毒物品目录之中,从客观标的物属性上,本案不存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对象,缺少构罪必备客观要件,罪名依法不能成立。第三,全案证据证实涉案产品全部供给具备正规药品生产资质的制药企业,用于合规新药研发合成,有下游药企立项批复、生产投料台账、成品药品送检报告一一佐证,产品全程用于医药领域合法用途,没有任何流向制毒窝点的线索,不存在本罪所要打击的法益侵害后果。第四,宋某经营企业多年,全部上下游合作主体资质齐全,采购、销售全部签订制式购销合同,对公账户结算货款,企业具备完整合规经营体系,无任何涉毒违法前科,主观上不存在采购、贩卖制毒物品的犯罪想法。
综上,涉案标的物不属于刑法规制制毒物品,被告人宋某客观上没有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宋某无罪。
庭审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当庭出示司法鉴定报告书、上下游药企资质文件、产品投料记录等全套无罪证据,逐条驳斥公诉机关定罪逻辑。
XX 区人民法院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采信辩护人全部无罪辩护意见,于 2026 年 5 月 31 日作出(2026)X 刑初Z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经过司法鉴定,涉案医药中间体不在国家易制毒管制名录内,不属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标的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缺少客观事实依据,证据不足,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无罪,当庭解除宋某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