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Y深刑终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务工人员钟某(化名,男,30岁)在深圳某出租屋内,趁合租女室友醉酒之际,意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实施过程中,因被害人激烈反抗以及此时门外传来邻居回家的动静,钟某被迫停止并逃离现场。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信了被害人关于“已插入”的陈述,认定钟某构成强奸罪(既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钟某不服一审判决,坚称自己并未得逞,遂提出上诉。钟某家属对一审判决感到不解,委托了资深强奸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对一审卷宗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判决在认定“既遂”与“未遂”这一关键量刑情节上,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赵律师在二审辩护中指出,虽然被害人陈述称钟某已经插入,但钟某始终稳定供述因外界干扰未能得逞。更为关键的是,法医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笔录中,并未发现能够直接证明“插入”既遂的客观生物检材或痕迹。在案证据仅凭被害人的一面之词,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
在二审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核心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钟某构成强奸既遂,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在案证据无法客观证明钟某已完成了性行为的‘插入’环节。根据法医鉴定及现场勘验情况,缺乏客观物证印证被害人的陈述。
第二,钟某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案发时被害人的激烈反抗以及邻居回家的动静,属于钟某意志以外的客观障碍,导致其被迫停止犯罪,这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特征。
第三,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司法原则,当在案证据无法确定是否完成性行为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认定为犯罪未遂。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将钟某的行为认定为强奸未遂,并予以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钟某的行为已达到既遂标准,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鉴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量刑部分,改判钟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较一审整整减轻了一年六个月。
四、案例评析
在强奸罪辩护中,“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刑期的长短(通常既遂起刑点为三年,未遂可大幅减轻)。本案是二审阶段通过精细化辩护实现“既遂改未遂”的成功典范。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在办案中,必须严格审查证明“插入”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善于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证据存在瑕疵或矛盾时,坚决为当事人争取未遂的法定减轻情节。